两部门扩大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

2023-05-10 14:56:27

最近,根据人类和社会事务部网站,人力和社会事务部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各省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通知。通知呼吁加快扩大指定初级医疗机构的覆盖范围,并在2018年2月底之前,确保每个州或地区至少有一家指定医疗机构能够进入各省的指定医疗机构。

通知提到,推进全国各省、各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是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重点任务和对民生的承诺。通过各地的努力,全国各省、各规划地区与全国各地的医疗结算系统建立了联系,并在互联网上运行,覆盖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业合作的全体人员,实现了省内和跨省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同时,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在工作中加以解决。

通知要求加快扩大指定基层医疗机构的覆盖面。在基本包括早期承担各地就医任务的指定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加快将更多合格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各省指定医疗机构的范围。到2018年2月底,将确保每个县和地区至少有一个来自不同省份的指定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省份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不同地方医疗需求大的乡镇医疗机构就医。

通知要求,有效简化备案程序,优化备案流程。

第一,各地要做好各省医疗直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切实简化申报程序,优化申报程序,拓宽申报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为投保人提供窗口、网站、电话传真、手机应用等服务渠道,方便群众备案。

二是修改“省、省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通知”。“关于各省(区、市)医疗登记表的通知”附件一。新的档案表格取消了指定医疗机构的列,增加了“温暖提示”的内容。

第三,规范有效备案期限。申报有效期办理承认手续,解除日期是否超过申报有效期的,应当备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不同人群的不同申报有效期。

第四,落实2018年2月底前直接向市、省申报参保土地的要求。可参考被保险人到不同地点就医的行政区划代码相关表(从部级协作管理平台下载),以做好就医地行政区划代码的相关工作。所有在申请时选择接受医疗的地区都是有效的记录区.原则上,省一级和省会城市的所有指定医疗机构如果在省一级或在省会城市提出申请,都可以支持直接解决。

通知要求,严格管理跨省、跨地的医疗退款费。被保险人在各省办理直接结算登记和医疗登记时,应提醒被保险人阅读并充分理解“温提示”的内容。指定医疗机构出院时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得因治疗不良等原因向被保险人退还费用。严格按照120号文件的要求,在出院后5日内将医疗费用的详细情况上传到国家医疗结算系统,以确保详细情况及时、准确和完整。

通知要求充分使用预付款,以便使用活的预付款项。可调节医疗预付费的使用,及时调整预付金额,及时分配资金。

通知要求,明确跨年度费用结算措施,适用于不同地区的医疗.被保险人住院手续跨越自然年的,以出院结算日为结算时间,将医疗费用信息发回被保险人所在地。有必要尽快明确跨年度费用的结算方式.可按总费用计算,或在计算平均日费用后,根据年际住院前后的住院天数,将住院医疗费用划分为两年,确定基金和个人费用的分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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