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城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辽宁省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城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指定的精神疾病医疗机构住院,不再承担辽宁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清单。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城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基本可以达到零。
指出城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在指定的抢救医疗机构住院后,其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医疗救助按住院日进行,病床日一般不少于20元,救助标准由各市决定。
援助范围主要由城市(包括绥中县、昌图县)决定。援助范围主要由精神卫生机构诊断,需要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住院治疗。特困支助人员中有严重精神障碍、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的患者由市(包括绥中县、昌图县)确定。根据各城市的精神卫生资源状况,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医疗救助行政部门,以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为主体,确定各自地区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城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针对性治疗。如果本市没有精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资源不足,可以跨地区协调和确定。急诊病人的治疗,应当按照急诊科的有关规定进行。援助对象未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不得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进行救助。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把城乡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好基层医生的医疗卫生管理工作,密切联系基层医生和指定医疗机构,做好城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管理服务和转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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