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第二届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科学大会药品流通监督体制改革座谈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即将出台的药品代表档案管理制度的构想。这位负责人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算澄清医疗代表的专业背景、条件和行为守则,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学代表的学术提升,技术咨询活动应由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批准和开展,并遵守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
今年年初,,明确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的医疗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同时明确了医疗代表的职责定位和行为守则,规定他们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的任务。
主管人员说,药品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的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与药品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负责聘用(授权)医疗代表的经营管理和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药品代表的相关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医学专业知识、产品相关知识等。医疗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私下接触医务人员,不得参与统计个人开出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接受药品定单等,不得直接向医疗卫生机构内的部门和个人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收集、接触病人隐私等。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将药品销售任务分配给药品代表,不得在登记备案中编造、培训或者故意提供其他虚假信息。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其他企业的人员担任医疗代表的,药品代表所属的企业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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