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试点肝移植术基本医保按绩效支付

2023-05-10 14:56:27

为了减轻肝移植患者的医疗负担,浙江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进行肝移植基本医疗保险实绩支付试点,以保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病人,或在接受肝移植前支付一年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

浙江省人类与社会保障部在通知中指出,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舒兰(杭州)医院、宁波医疗中心东医院李惠力四家省级医疗机构在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宁波医疗中心李惠力东方医院开展了试点项目。试点期为5年,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其他合格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根据“B类”计划,肝移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为30%,仅限于以下指征之一:终末期肝病;无肝外转移、无大血管浸润、累加肿瘤直径≤8cm的肝外癌;无肝外转移、无大血管浸润、肿瘤直径>8cm的肝癌(AFP水平≤400 ng/ml,组织学分级:中、高分化)。

浙江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指出,肝移植病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除按个人承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绩效和医疗机构确定:

18岁以下的病人(包括18岁)在出院时支付个人费用,医疗保险按应付费用的70%结算。如果病人出院后生活一年以上,健康保险应按应支付费用的20%重新结算。如果病人出院后寿命超过三年,医疗保险应按应付费用的10%重新结算。

18岁以上的病人出院时支付个人费用,医疗保险按应付费用的90%结算。如果病人出院后生活一年以上,医疗保险应按应支付费用的5%重新结算。如果病人出院后寿命超过三年,医疗保险应按应支付费用的5%重新结算。

-如果病人出院后存活5年,医疗保险将鼓励医疗机构保留费用。5年期满后,浙江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根据患者的生存状况、医疗质量、费用负担等因素对医疗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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